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管理、登记、备案及披露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律师、银行等相关机构经办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非公开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做好登记备案和报送工作,按照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职务,身份证号或统一信用代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与所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样表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安琪酵母 公司代码:600298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序号 | 内幕知情人名称/姓名 | 内幕知情人企业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内幕信息 知情人 证券帐户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 (注2) | 所在单位/部门职位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3) | 内幕信息获取方式 (注4) | 内幕信息获取地点 | 亲属关系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需填写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为自然人的,需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