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景利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蓓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