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做出的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
(二)主要变更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且满足“一揽子交易”等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4.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新修订的新收入准则。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三、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 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将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包括对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本次会计政策调整预计会对公司进出口业务部分营业收入的确认有一定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做出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