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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7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本保荐机构”)接受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智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方投行认为万胜智能的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上市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保荐机构声明

作为万胜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方投行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郑睿、周天宇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Wellsu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11,794.00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15,725.34万元
法定代表人:邬永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年7月2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5月28日
住所: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兴业东三街15号
邮编:317200
电话:0576-8399 9035
传真:0576-8399 9512
互联网址:www.wellsun.com
电子信箱:irm@wellsun.com
经营范围: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式智能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产品,低压电力成套设备、电力监测及控制设备、配网自动化设备、智能水表、热量表、燃气仪表及设备、暖通仪表及设备、流量仪表、水电气热计量自动化管理终端、云平台的水、电、气、热能源收费服务系统、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逆变器、智能电容器及无功补偿装置、电能计量箱、配电箱、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充电设备、充电装置检测设备、智能断路器、智能开关、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智能插头、插座及产品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物联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电力电气工程的安装施工和运维,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情况

万胜智能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国内外电力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计量产品,是国内电能仪表计量领域的领先企业之一,并积极进行智能水表、多表合一、智慧消防等产品的研发及应用。

公司目前产品主要为包括单相智能表、三相智能表在内的智能电表以及包括集中器、采集器、专变采集终端等在内的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电网建设中的智能用电环节。

公司自成立起开始从事电力计量仪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在智能用电计量仪表领域的长期积累,公司目前拥有相关核心技术,涵盖传感、通讯、信息处理等领域,智能用电计量仪表及用电信息采集设备类产品系列齐全、技术先进,

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核心技术与研发水平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自主研发、持续创新的理念,以理论研究带动产品技术革新,积极跟进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综合多学科多专业的系统优势,积累和创新了一系列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产品的核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及其来源如下表所示:

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来源
1电源故障分块、分级自检定位技术自主研发
2低功耗设计技术自主研发
3自检自恢复技术自主研发
4高精度宽量程计量技术自主研发
5计量防窃电技术自主研发
6高可靠、高效率的软件升级技术自主研发
7数据存储磨损均衡技术自主研发
8高效率的数据检索技术自主研发
9模块化产品设计技术自主研发
10通信功能模组化设计技术自主研发
11自检测电网环境、自适应抗干扰的载波技术自主研发
12自动搜表技术自主研发
13生产自动化技术自主研发
14线程间通信技术自主研发
15实时页面推送技术自主研发
16双稳态信号采样及漏水检测技术自主研发
17基于AD采集的M-BUS通讯技术自主研发

公司重视自主研发的重要性,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2,806.81万元、2,897.37万元和3,542.72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为5.91%、5.63%和6.24%。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通过研发促进技术水平及产品性能提升。

(四)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发行人2017至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18号)。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流动资产60,503.7452,132.6951,469.93
非流动资产12,710.748,137.576,296.81
资产总额73,214.4860,270.2757,766.75
流动负债34,413.9229,103.8631,666.34
非流动负债614.81508.20369.97
负债总额35,028.7329,612.0632,036.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8,185.7530,658.2125,730.44
所有者权益合计38,185.7530,658.2125,730.4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56,791.2551,477.5447,505.05
营业成本40,758.5736,437.4235,439.36
营业利润8,437.847,294.325,061.03
利润总额8,467.477,315.795,072.23
净利润7,527.546,460.984,422.2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527.546,460.984,422.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017.786,229.864,262.66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184.836,300.2311,499.4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34.04-2,666.58-1,726.5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1.47-1,533.22-24.56
项 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6,923.622,166.709,698.30

4、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流动比率(倍)1.761.791.63
速动比率(倍)1.671.621.4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7.90%49.20%55.51%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3.242.602.18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0.24%0.04%0.12%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2.552.021.89
存货周转率(次/年)10.246.156.66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9,459.668,125.075,835.4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527.546,460.984,422.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017.786,229.864,262.66
利息保障倍数17,977.08-207.54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6.24%5.63%5.9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1.800.530.9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1.430.180.82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1、创新和技术风险

(1)技术开发和创新失败风险

随着国家智能电网建设的不断推进,智能电网行业产品逐步向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信息化等方向发展,产品技术含量更高、综合性能更为全面,产品升级换代速度更快,因此,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发行人在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技术领先的研发队伍,及时跟踪智

能电网建设投资的方向并进行技术研发。但如果公司无法及时跟上技术升级换代的步伐,则会面临技术创新缺失的风险。同时由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的复杂性,从研发到产业化过程中的各个开发环节均存在失败的风险。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需要解决各种技术问题,同时必须对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生产设备装置以及技术工人熟练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对研发和创新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2)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2016年,国家电网发布了《基于IR46理念的“双芯”智能电表设计方案》,开始借鉴国际法计量组织IR46标准设计理念,研究下一代智能电表技术。2019年,国家电网对建设泛在电力物联网作出全面部署安排,加快推进“三型两网、世界一流”战略落地。新技术和泛在电力物联网未来的应用、迭代需求将给公司的长远发展带来机遇,但公司如果不能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在技术水平、研发能力、新产品开拓上保持应有的竞争力,则将面临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如公司不能及时做出调整,不断研发新技术,提高产品性能,则公司将无法顺利实现预期的成长。

(3)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失风险

发行人基于研发团队掌握智能电网行业领先技术的能力,以及管理团队有效管理的能力,逐步建立起业内竞争优势。换而言之,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依赖于优秀的研发团队、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一般来讲,正常的人才流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规模流失,则可能造成公司核心生产技术的泄露和生产管理水平的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4)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核心技术是发行人在行业中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之一。发行人产品自主研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虽然公司已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且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激励、考核机制,有利于公司核心技术的保密。但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泄密,将失去行业内的领先优势,会对公司竞争优势的延续造成一定的影响。

2、经营风险

(1)依赖于国内电力行业客户及智能电网投资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智能电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产品,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等电力系统客户,公司业务发展同电网投资规模、发展规划密切相关。智能电网建设受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智能电网总体投资安排等因素影响较大。尽管国内电网投资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较为明确的投资进度安排和增长预期,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波动、智能电网建设投资安排发生变化,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2)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风险

目前,国内已形成以五大发电集团、两家电网公司为主的电力供给体系,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成为国内智能电网建设的主要投资方。智能电表的主要下游客户是电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此电网企业对于智能电网的投资安排、进度规划等因素对智能电表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均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智能电表等产品。现有制度和模式的变化会影响行业的经营模式、竞争格局,从而对公司经营业务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为实现电网智能化建设目标,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均对智能电表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产品制订了统一的技术标准,并通过招标模式进行采购,市场竞争激烈。同时国内智能用电仪表领域的主要供应商包括三星医疗、林洋能源、炬华科技、海兴电力等均为上市公司,具有较强实力和多元化融资渠道。未来,随着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下游客户对产品质量、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司在竞争中市场份额的提升和保持存在一定的风险。

(4)产品价格下降或原材料价格上升造成公司盈利能力降低的风险

国内智能电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制造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家电网整体中标价格存在下降的可能。为应对上述不确定性,行业内的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控制生产成本。如果未来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中标价格持续下降,发行人不能有效控制成本,且无法拓展新的产品、客户或市场,将面临盈利能力降低

的风险。同时,智能电表主要由电子器件、结构件等构成,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90%以上为直接材料成本。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可能增加公司的成本,对于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智能电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产品,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对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07%、88.37%和88.29%。由于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在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发行人对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存在重大依赖,但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公司近年来持续入围电网公司招标,业务覆盖区域不断扩大,但如果未来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的投资安排、经营制度或经营模式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不能保持及提升现有服务质量,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内控风险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万胜控股,其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71.07%的股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邬永强、周华,二人均直接持有发行人5.49%股权,通过万胜控股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合计82.04%,二人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93.02%,二人对公司共同实施实际控制。本次发行后,万胜控股依然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邬永强、周华依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超过50%,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邬永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周华担任发行人董事。

虽然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及措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风险,但其仍有可能利用该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日常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人事安排、财务及重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重大影响,从而可能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影响。

(2)公司规模扩大引致的经营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不断增长。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分别达到57,766.75万元、60,270.27万元和73,214.48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达到47,505.05万元、51,477.54万元和56,791.25万元。本次发行成功、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业务、人员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这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管理层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对外投资、技术研发、生产管理、运营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如果公司未来管理能力不能相应提升,将会给公司未来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2,634.68万元、25,566.41万元和15,963.5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9.18%、42.42%和21.80%,保持在较高水平;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1,312.09万元、1,575.00万元和 1,463.94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5.48%、5.80%和

8.40%。

尽管发行人已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了有效防范,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并已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但若短期内公司较大量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则将会加大发行人的资金压力甚至产生坏账,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稳定性、资金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风险

2009年4月16日,发行人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2012年10月29日、2015年9月17日、2018年11月30日分别再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2018年至2020年三年中,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发行人能否继续获得该项认证,取决于公司是否仍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在目前及可预见的未来,发行人仍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研发费用投入规模、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及员工结构等条件,除非发生无法控制的政策及市场等环境变化,发行人未来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因各种因素影响,发行人不能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将从15%上升至25%,从而对发行人税后净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2)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发行人嵌入式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尽管发行人经营态势良好,但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或变化以及税收优惠期满,仍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5、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发行适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发行认购不足,将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发行人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建设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等多个环节,组织和管理工作量大,受到市场变化、工程进度、工程管理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公司在项目实施组织、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和设备采购管理上通过规范流程采取了措施,但仍然存在不能全部按期竣工投产的风险。

发行人募投项目拟投资规模是基于现有市场环境测算得出的,在募投项目实

施过程中,可能受到人力成本、设备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实施投入增加、建设成本提高的风险。

(2)募集资金运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对未来市场趋势的预测等因素作出的,而项目的实施则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行业竞争、技术进步等情况密切相关,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体资金需求量较大,新增折旧金额预计较大。一旦项目产品无法按预期实现销售,则存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成长性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7,505.05万元、51,477.54万元和56,791.25万元,增长较快。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取决于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外部因素中的宏观经济、智能电网建设规划、投资进度安排、技术进度、市场竞争等,以及内部因素中的管理团队变动、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核心技术泄密、技术开发等。如果上述内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发行人未来面临一定的成长性风险。

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发行人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将显著增加营运资金,扩大业务规模,促进业务发展,对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考虑到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前,发行人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现有业务。如果发行人受经济周期、投资规划、技术进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各项因素影响,净利润不能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则发行人短期内可能存在因股本总额增加导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初步方案。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股票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931.34万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3、发行价格

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询价确定。

4、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发行对象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A 股证券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购买者除外)。

6、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

7、拟上市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1、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郑睿: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注册保荐代表人。清华大学学士、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014年加入本保荐机构。先后担任顶点软件、联

得装备、天成自控、恒华科技等多个A股IPO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担任洲明科技、天成自控、恒华科技等多个非公开发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拥有丰富的改制、重组、融资经验及项目沟通协调能力。周天宇: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资深业务总监,注册保荐代表人,清华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先后参与完成顶点软件IPO项目、纵横通信IPO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天成自控IPO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联得装备IPO项目、恒华科技IPO项目、荣信股份公司债项目、欧菲光公司债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2、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任文渊: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业务副总监,准保荐代表人,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参与完成联得装备创业板IPO项目。

3、项目组其他成员

刘俊清、孙帅鲲、刘普阳。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前,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2、股东大会

2019年4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上市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5,725.34万股,不少于3,000.00万元;

3、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3,931.34万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4、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2018年、2019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6,229.86万元和7,017.78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1、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前身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21日,于2015年5月12日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3102300001315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目前仍依法存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内部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相应凭证及合同、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天健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0〕11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经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通过同会计师的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20〕11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万胜智能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业务流程、内部制度、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设置情况、并同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已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和管理模式,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2)经查验发行人资产权属证书、审计及财务报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资料、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及价格、银行账户流水等资料、根据发行人相关陈述,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经查验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工商资料、财务报告、产品销售合同、控股股东及相关公司的工商资料等,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万胜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邬永强、周华,邬永强、周华直接持有和通过万胜控股、万胜智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4)经查验发行人的机器设备台账、土地使用权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根据发行人陈述,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告、银行账户流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和仲裁委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发行人陈述,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查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研究报告、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研究报告、走访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产品销售合同、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业务,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查验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邬永强和周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陈述,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正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①协助和督促发行人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确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②持续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发行人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③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针对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④督促发行人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⑤关注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2、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对发行人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其他内容发表意见。
3、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①关注发行人股票交易是否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②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情况。
4、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发行人的报道,对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定期跟踪了解公司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运营情况进行了解,在发行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出具、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履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扰保荐机构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四)其他安排-

八、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保荐代表人:郑睿、周天宇项目协办人:任文渊电话:021-2315 3888

传真:021-2315 3500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东方投行认为,万胜智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万胜智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方投行愿意推荐万胜智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请予批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任文渊
保荐代表人:
郑 睿周天宇
内核负责人:
尹 璐
保荐业务负责人:
崔洪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马 骥
保荐机构董事长:
潘鑫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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