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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7

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强动力”、“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59.6963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11月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9月15日
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汾河南道18号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汾河南道18号
邮政编码300402
电话号码(022)8687 8696
传真号码(022)8687 8698
互联网网址www.tjjqdl.com
电子信箱jqdl@tjjqdl.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与投资部
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刘群
证券部联系人电话(022)8687 7809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根据容诚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项目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2017.12.31/ 2017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44,922.5328,691.016,824.4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33,662.1824,149.053,122.6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3.1612.6453.62
营业收入(万元)24,504.5917,029.916,732.00
净利润(万元)9,468.246,165.732,327.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513.136,189.232,348.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9,058.717,017.572,260.49
项目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2017.12.31/ 2017年度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1.651.150.47
稀释每股收益(元)1.651.150.4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2.9149.22117.2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8,520.33-6,309.41659.06
现金分红(万元)0.000.000.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8.776.988.77

(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核化生防御装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目前依托于自主创新的技术研发优势、多年的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经验、优秀的团队以及稳定的销售渠道,为军队及军用核化生防御总装企业提供液压动力系统等核化生防御装备核心系统产品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服务,是我国新一代核化生洗消装备液压动力系统的唯一供应商。公司通过积极参与装备论证、研制和定型,得到系列产品的准入资格,进入定型装备的供应体系,从而不断增加公司在核化生防御领域的产品品类,并拓宽相应产品的销售市场。

公司报告期内批量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应用于各通用型号装备军用核化生洗消车辆的液压动力系统及核化生防御防护装具中某型面具送风器的充电器及电池组,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其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液压动力系统19,281.8079.0116,868.0799.066,543.2597.20
其他核化生防御装备及配件5,122.4220.99159.210.9484.981.26
技术服务----103.771.54
合计24,404.22100.0017,027.29100.006,732.00100.00

(四)核心技术情况

自成立以来,公司坚持以自主研发为主,形成了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发行人的核心产品达到成熟稳定的生产阶段,并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发行人的主要核心技术包括:

序号核心 技术技术简介及主要优势技术来源对应专利名称技术应用
1液压发电机转速控制技术有效解决了因负载突变化引起的液压设备转速不稳定自主研发液压发电机液压辅助控制器DF、JQB3、DL液压动力系统
通过对液压发电负载的识别并结合PID调节控制液压发电机的稳定性自主研发液压发电机及其转速控制器
2液压驱动的旋转设备的连续调速技术液压空压机转速可在1000~6000rpm之间连续精确调速自主研发连续调速的液压空压机JQB3、DL液压动力系统
液压柱塞水泵转速可在200~1500rpm之间连续精确调速自主研发连续调速的液压柱塞水泵
液压离心水泵转速可在300~3500rpm之间连续精确调速自主研发连续调速的液压离心水泵
3一体化多路隔离的散热器技术可实现隔离的多回路液体同时冷却散热自主研发多油路风冷冷却器JQB3液压动力系统
4液力传动液压流向控制技术在双向液压泵回路中禁止液压马达反转,避免发生危险自主研发防止液压马达反转的液压回路JQB3液压动力系统
5电液联动模拟工况测试技术小体积的模块化设计,可方便应用于复杂场合的扭矩测试自主研发扭矩测试装置DF、JQB3、DL液压动力系统
利用液压设备设计的一种负载,为旋转设备加载用液压负载,可连续稳定调整负载大小。自主研发液压负载测功机
直接通过测试装置显示的气体参数测量出空压机的工况流量,提高了测试效率。自主研发一种模拟使用工况的空压机测试装置
6液压马达驱动惯量空载特性控制技术通过在液压马达回路中加装装置,有效改善液压马达空载状态下的控制特性,提高了液压马达转速控制精度。自主研发负载敏感变量泵控制液压马达空载转速稳定的液压回路DL液压动力系统
序号核心 技术技术简介及主要优势技术来源对应专利名称技术应用
7高压水压力稳定技术通过智能识别分析技术,实现了在高压水枪数量和流量随机变化下的高压供水的压力稳定。自主研发一种特种洗消高压待机装置JZJ洗消装置
8燃油加热器加热功率连续调节技术通过油气配比控制可在一定范围内连续调节燃油加热器的加热功率,使水温保持稳定,并有效控制排气烟度。自主研发一种利用燃油加热器加热水温连续可调的淋浴器JQJR03淋浴装置
9电池组采用正负极同侧及特殊结构设计实现1.1米浸水防护及枪击不爆炸不起火安全要求,同时通过控制电路实现快充及短路保护。自主研发一种串联防水型电池组专用充电器充电器及电池组产品
一种由两只18650锂电池串联防水型电池组

(五)发行人的研发水平

1、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发行人系军工行业核化生防御装备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深耕核化生防御行业,目前主要液压动力系统产品是核化生防御领域新一代洗消装备的核心零部件。发行人液压动力系统对核化生洗消装备实现其洗消功能、达到战术技术指标,起到决定性作用。发行人液压动力系统产品中的核心技术主要为发行人自主设计开发和生产的控制系统,其性能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机电液气的协同控制,满足军品的多功能要求

发行人的液压动力系统产品在研发阶段即对照军品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器件选择,并进行了数年多轮次的严格测试和方案改进,最终实现整体系统适应全气候、全地域、全地形的环境,能够在军品的严苛条件下满足各种负载不同需求的协同作业,并实现在灵活的空间布置中完成多任务、多功能的工作性能要求,具备高度可靠性。

(2) 负载参数的精准控制,满足军品的严标准要求

发行人的液压动力系统主要作用是从车辆发动机取力,通过液压传动系统精

准控制驱动车载自发电系统、车载空压机和高/低压洗消液喷射系统等,同时根据需求提供各种液压动力接口,实现车载发电、按比例发泡和喷洒洗消等功能。液压动力系统根据执行洗消作业的各类工况需求,动态调整液压动力输出,精准控制各类负载,完成各类洗消作业。

发行人的液压动力系统针对洗消作业工况的控制精度要求进行设计开发,采用了闭环控制甚至多重闭环控制,实现了高控制精度,满足军用装备的严格指标要求。

(3)规模洗消的效率控制,引领所在领域的技术进步

发行人的液压动力系统具备柔性控制和体积小重量轻的特点,使装备作业量和洗消效果大幅度提高,空间布置灵活,从而实现更多的功能;系统的精准控制,减少洗消药剂的消耗和降低对洗消对象的损伤;同时具备高效处置大规模核化生污染的能力。这一系统作为新一代核化生洗消装备的核心零部件,对装备的总体性能提升起到了关键作用,推动了装备技术进步。

2、荣誉奖项

2015年6月30日,公司的DF车液压传动与发电系统及单泵多负载液压动力系统项目取得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认定该项目研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2015年10月,公司凭借参与研制的JQB3新型喷洒车荣获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019年12月,公司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研制的某洗消体系关键技术与装备项目荣获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涉密信息脱密披露和豁免披露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判断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军品业务,部分生产、销售和技术信息属于涉密信息,不宜披露或直接披露。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部分涉密信息采取脱密处理的方式进行披露,部分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进行脱密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在取得国防科工局批复同意后豁免披露。根据上述规定及国防科工局批复,发行人豁免披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具体信息,保密资格证书具体信息;并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

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采取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对发行人军品名称、型号、规格及类别,军品产能、产量和销量,涉军供应商及客户名称,重大军品合同等信息脱密处理后对外披露。投资者将因上述涉密信息脱密披露或豁免披露而无法获知公司的部分信息,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价值的判断,造成其投资决策失误。

2、涉密信息泄露的风险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发行人已取得相关保密资格,在生产经营中一直将安全保密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保守国家秘密,但不排除一些意外情况发生导致有关涉密信息泄漏,如发生严重泄密事件,可能会导致公司丧失保密资质,不能继续开展涉密业务,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宏观环境变化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军工行业是特殊的经济领域,具有极强的政治属性,因此受到国际环境、地缘政治及国家国防战略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军队正处于重点加强装备建设,提升装备技术水平的阶段,以国家核心安全需求为导向,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不断提高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是我国国防工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核化生防御能力作为现代化军队的重要能力之一,也是当前军队装备建设的重点方向之一。但若未来国际环境、地缘政治及国家国防战略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导致国家削减国防开支,或调整装备计划,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4、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集中在几家军工总装企业。2017至2019年度,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8%,占比显著较高。公司目前客户集中度较高是由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及公司发展阶段决定的:

(1)行业特点及业务模式:公司报告期内业务主要是为军用核化生防御装备总装企业配套核心系统部件,而军用核化生防御装备,专业性较高,装备范围

相对集中,相应负责装备生产的总装企业也相对集中,因此公司的客户也相对集中。

(2)公司发展阶段:报告期内公司尚处于成长阶段,公司产品集中于核化生防御装备的液压动力系统及防护装具中某型面具送风器的充电器及电池组,核化生防御领域的其他相关产品尚未批量生产销售,因此公司客户相对集中。公司在国内相关军品市场竞争优势较为突出,在与军方和总装企业的长期合作中塑造了良好的品牌,业务稳定增长。但是,如果国际形势、我国国防战略的变化导致客户的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与国内军方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军队客户订单采购的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最终客户为军队,军方采购具有计划性较强、项目周期较长的特点,一般产品在通过研发认证定型后,军方会进行持续的批量采购。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增长较快,主要是由于公司通过前期较长时间的研发、试制,相关产品逐步完成产品定型,开始进入军方规模列装采购阶段。

但由于公司产品的销售受到军方采购需求的限制,如军方采购计划发生变化,公司的产品销售将受到较大影响,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6、技术研发及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集中于军用核化生防御洗消车辆装备的液压动力系统,相对单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空间。因此,为保持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未来能够持续获取业务订单,公司始终重视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并正在进一步研发开拓核化生防御领域中的其他细分市场,以打造全面的核化生防御技术和产品体系。由于我国的军品研发有着严格的试验、检验要求,一般需要经过立项论证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样机研制阶段、鉴定定型阶段等步骤,从立项研制到设计定型的时间跨度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公司预研新产品存在一定风险,如果某些新产品的研发周期过长,或者预研的新产品未获得军方立项和定型,则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整体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7、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发行人需要持续进行研发,积极参与军方科研项目,同时拓展核化生防御其他细分领域的技术和产品,以实现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相关研发工作专业性强,对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较高。公司技术研发团队的行业经验、专业知识是公司持续成功的关键。如因竞争对手通过提供优厚待遇等手段吸引公司技术研发人员,或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导致技术人才流失,而公司未能及时聘用具备同等资历的人员,公司的业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8、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生产及研发能力,丰富公司产品线,使公司形成全面的技术和服务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长期的发展目标。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验证,但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仍面临着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将会对公司的盈利产生一定的压力。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收入、利润不能持续增长或增长速度放缓,同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设期满后不能按照预期产生效益,则公司存在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数:公开发行新股19,199,000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00%。

4、每股发行价格:53.10元/股

5、发行市盈率:45.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19.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100%。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34020819%,有效申购倍数为7,461.52729倍。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26,440股,全部由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1,403,964.00元,包销比例为0.14%。

7、发行对象: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承销方式: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9、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70,030.01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53.10元/股、发行新股19,199,000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01,946.69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9,246.27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92,700.42万元,超出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部分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用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100Z0067号)。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潘峰、毛建强、马雪峰、钟王军、刘群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作为发行人董事的持股5%以上股东乔顺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戎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中金卓誉、姚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申报前6个月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东张元承诺

1)自发行人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8年12月14日)起3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该部分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发行人股东天津捷戎承诺

1)就本企业于2018年12月8日受让的天津戎科所持的发行人27.85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

2)就本企业持有的除前述27.85万股股份以外的发行人的其余股份(即62.5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谢显明:于201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主板上市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贾义真: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孙靖譞,于2016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执行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响、蔡宇、王跃、苏子健、唐湉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中金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中金卓誉是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

营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专项投资实体,该等持股不会对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生不利影响;除此之外,中金公司自身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指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下同)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中金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4.32%的股份,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0.02%的股份。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中金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影响保荐人独立性的关联关系。

中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中金公司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中金公司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中金公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的议案》、《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发展与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年1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的议案》、《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发展与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核查,本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授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三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及其运作情况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的依法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捷强有限成立于2005年11月1日,由北京捷强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240万元、钟王军以货币出资44.4万元、马雪峰以货币出资6万元、匡小平以货币出资6万元、王辉以货币出资3.6万元共同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300万元。上述出资中,北京捷强用以出资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电源车”经天津丽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丽达会评字[2005]第115号《北京捷强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

2005年10月24日,天津诚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诚会验字[2005]KN23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5年10月19日,捷强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300万元。

2005年11月1日,捷强有限取得天津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20191150176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300万元。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2015年8月12日,捷强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捷强有限全体8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捷强有限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6,488,204.60元按照1.3:1的比例折合为股本5,000,000.00元,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本由原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分别持有,185,337.88元为公司的专项储备,余额1,302,866.72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8月12日,瑞华出具瑞华验字[2015]1204000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8月12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0万元。各股东均以捷强有限净资产出资。

2015年9月15日,发行人取得天津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20191000003088的《营业执照》。发起设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潘峰216.750043.35
2毛建强106.250021.25
3天津戎科72.500014.50
4马雪峰31.87506.38
5资桂娥31.87506.38
6刘群19.12503.83
7钟王军19.12503.83
8黄益家2.50000.50
合计500.0000100.00

(2)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前身捷强有限成立于2005年11月1日,发行人于2015年9月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情况

公司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已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设置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订或完善了以下公司治理文件和内控制度: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流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并能够有效落实、执行上述制度。

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达到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

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规定在必要时召开。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并保存有关会议文件,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就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关联交易和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均能按照规定程序召开相关会议予以审议。

综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审核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查阅了发行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投资、对外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就发行人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问题,本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申报会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

经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0]100Z0019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已建立规范、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涵盖了发行人生产经营运作的全过程,使发行人全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业务均有了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管理办法。发行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治理结构、业务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在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并将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以改进。容诚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容诚专字[2020]100Z008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要求对发行人的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资产权属证明、相关三会决议文件、《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工商证明等文件资料;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关联交易协议、股权投资相关资料,并走访了客户、供应商等部门;查阅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及任职文件,并向其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经对发行人的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

1)资产独立情况

公司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合法拥有与经营业务体系相配套的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设施、场所,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知识产权,相关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产权明晰,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的选举均由股东大会作出,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公司财务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策。公司拥有独立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或混合纳税的情形。

4)机构独立情况

按照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并规范运作。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竞争需要设置经营管理职能机构,各机构职责明确、工作流程清晰。公司组织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情形,自设立以来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

5)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体系、生产体系和市场营销体系,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公司独立获取业务收入和利润,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和控制权情况

1)主营业务变化

公司主要从事核化生防御装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发行人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①董事的变动情况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变动前变动后变动原因
12017年7月潘峰、毛建强、马雪峰、钟王军、刘群潘峰、毛建强、马雪峰、钟王军、李琳原公司董事刘群因个人原因辞职,补选李琳为公司董事
22018年5月潘峰、毛建强、马雪峰、钟王军、李琳潘峰、毛建强、马雪峰、钟王军、乔顺昌原公司董事李琳因个人原因辞职,补选乔顺昌为公司董事
32018年8月潘峰、毛建强、马雪峰、钟王军、乔顺昌潘峰、毛建强、马雪峰、钟王军、乔顺昌、徐怡公司董事会成员换届暨新增选举徐怡为公司董事
42018年11月潘峰、毛建强、马雪峰、钟王军、乔顺昌、徐怡潘峰、毛建强、马雪峰、钟王军、乔顺昌、徐怡、张文亮、魏嶷、张永利为完善治理结构,新增聘任3名独立董事张文亮、魏嶷、张永利

②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变动前变动后变动原因
12018年8月董事会秘书为马雪峰董事会秘书为刘群, 刘群同时兼任副总经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调整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主要是规范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该等变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3)发行人的控制权情况为强化和优化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股东潘峰、毛建强和马雪峰于2015年8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 ,三人约定成为一致行动人,在三方内部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在充分考虑毛建强和马雪峰利益的基础上,以潘峰的意见进行表决,该协议长期有效。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相关职权时,均保持决策事项的一致性。此外,上述一致行动人潘峰之妻子钟王军、毛建强之妻子刘群均在公司持股且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由潘峰、毛建强、马雪峰、钟王军、

刘群5名股东组成的经营管理团队。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潘峰1,951.500033.88
2毛建强919.500015.96
3天津戎科400.65006.96
4中金卓誉397.19636.90
5乔顺昌366.56206.36
6姚骅319.25005.54
7马雪峰287.75005.00
8资桂娥286.75004.98
9钟王军172.25002.99
10壹合科技162.00002.81
11刘群143.43802.49
12浙江创投125.00002.17
13嘉兴创投62.50001.09
14天津捷戎90.35001.57
15张元50.00000.87
16黄益家25.00000.43
合计5,759.6963100.00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技术等重要资产和技术的获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也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行业地位均保持良好,预计未来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的上述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处罚或其他违法违规等情形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了税务、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查阅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及任职文件,并对其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发行人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核化生防御装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已取得其经营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许可及登记。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的上述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公司股本总额为5,759.6963万元,本次发行1,919.90万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7,679.5963万元,大于3,000万元。

(三)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经核查,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759.6963万股,本次发行1,919.9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四)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标准

基于公司2018、2019年度分别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6,189.23万元、9,513.13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017.57万元、9,058.71万元,公司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款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
事项安排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或保荐机构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助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九、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如军保荐代表人:谢显明、贾义真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编:100004电话:(010)6505 1166传真:(010)6505 1156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年 月 日
首席执行官签名 _______________ 黄朝晖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孙 雷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杜祎清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谢显明 贾义真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孙靖譞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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