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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7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应急罚告[2020]03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1.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作为三级重大危险源,该储罐远传温度不能实现报警。

2.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泸市应急现检记〔2020〕支2023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2023号)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拟处罚结果

1.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构成“未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的违法事实,该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的行为构成“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违

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公司存在多次未如实记录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记录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拟给予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公司放弃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2.公司于检查当日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安排相关专业、相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8月13日完成了违法行为所涉装置的整改。

3.公司将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厂区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1.经自查,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不构成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不存在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情形;不存在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被认为公司股票应该终止上市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公司加强厂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有效规避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3.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应急罚告[2020]031号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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