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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高科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5

股票简称:哈高科 股票代码:600095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二〇二〇年八月

交易各方声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就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及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预案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摘要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对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做出如下声明:

“1、本公司保证将及时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说明及确认,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就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直接/间接转让在哈高科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哈高科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交易各方声明 ...... 1

一、上市公司声明 ...... 1

二、交易对方声明 ...... 1

释 义 ...... 4

重大事项提示 ...... 5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 5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6

三、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6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6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7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7

八、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 8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湖控股及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9

十、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预案摘要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9

重大风险提示 ...... 11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 11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风险 ...... 12

三、其他风险 ...... 13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 14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14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15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16

四、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17

释 义在本预案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哈高科/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智慧/标的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新湖集团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标的股份大智慧15%的股份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哈高科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湖集团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预案摘要《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预案摘要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一)交易方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湖集团持有的大智慧298,155,000股(占大智慧总股本的1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上述标的股份除已全部质押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负担、限制、瑕疵、第三方权利或被第三方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追诉、主张权利等情形,亦不存在证据表明标的股份存在前述权利瑕疵;就上述股份质押,新湖集团承诺全力采取措施,促使于本次转让提交上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前,解除质押或取得质权人对本次转让的书面同意。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新湖集团。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拟定为26.74亿元,标的股份对应的每股转让价格(即8.97元/股)不低于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大智慧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即8.97元/股)。

标的股份的最终交易价格在符合上述定价原则的基础上,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友好协商,在公司审议相关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董事会召开同时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四)对价支付方式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对价由公司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哈高科向新湖集团支付5,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预付款;

2、在新湖集团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批准、哈高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其他必要的审批及授权全部获得满足后3个月内,哈高科向新湖集团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51%,前述预付款自动转换为本次支付的价款;

3、在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后9个月内,哈高科向新湖集团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全部剩余价款。

(五)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方式筹集交易价款所需资金,并按照交易进度进行支付。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哈高科的控股股东为新湖控股,新湖控股的控股股东为新湖集团,本次交易对方为新湖集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哈高科拟收购大智慧15%的股份,本次交易相关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额营业收入
大智慧2019年度财务数据205,080.93146,828.2668,333.92
大智慧15%股份对应的财务数据30,762.1422,024.2410,250.09
哈高科2019年度财务数据111,398.0885,328.2645,949.38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拟定为26.74亿元,占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比例预计均达到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新湖控股,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为证券服务业,大智慧为国内领先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具有多年证券和互联网领域的资源与技术积累,可充分发挥大平台和大数据优势,推动金融科技对公司证券服务业务的赋能。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的影响

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在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2020年8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下述授权或批准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议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3、上交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授权或批准以及最终通过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交易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采取以下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

标的资产定价结果、相关依据及合理性分析将在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将确保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整个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请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为保证本次重组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高效地展开,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四)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将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五)严格遵守利润分配政策

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上市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上市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上市公司将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运营绩效,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湖控股及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湖控股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哈高科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意见如下:

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本公司将依法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十、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预案摘要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自本预案摘要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哈高科股份的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次交易中,自哈高科就本次交易的股票复牌/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哈高科股份的计划。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本公司已公开做出的所持哈高科股份限售承诺,并将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哈高科所有,赔偿因此给哈高科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次交易中,自哈高科就本次交易的股票复牌/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哈高科股份的计划(如适用)。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哈高科所有,赔偿因此给哈高科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尚需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同意并需通过上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审核,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且本次交易的实施尚须满足多项前提条件,本次交易可能因为且不限于以下事项的发生而终止:

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因交易各方在后续的商务谈判中产生重大分歧,而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3、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公司出现无法预见的风险事件、业绩下滑、或者对标的公司尽调过程中发现问题,而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4、本次交易存在因交易对手方拟转让的股份因受质押影响,无法顺利转让,而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5、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述情形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暂停、终止或取消,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工作进展,以便投资者了解本次交易进程,并做出相应判断。

(三)资金筹措风险

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对价,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因为本次交易涉及金额较大,若金融机构无法及时、足额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且上市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到相关款项,则本次交易存在交易支付款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融资风险。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风险

(一)证券交易信息实施许可经营的风险

大智慧主要通过各家交易所或其他相关机构授权部门的许可获取证券交易信息。大智慧通过获取授权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展各项许可经营业务,并按期提出展期或者换发许可证的申请,确保持续获取各项许可资格。但若上述部分机构对证券交易信息授权许可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给公司业务带来风险。

(二)知识产权的风险

大智慧不断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每一次创新都成为其成长和行业发展的亮点。目前公司拥有多项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并已成功应用于公司的现有产品。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可能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力受到损害,进而造成经济损失。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及开放,投资者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国内企业会大幅增加投入,国际知名企业也将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这会导致国内市场竞争程度加剧。

(四)互联网系统安全运行的风险

大智慧目前的主营业务是基于互联网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有赖于大智慧互联网金融服务大平台和网络信息传输系统的安全运行。若出现互联网系统安全运行问题,例如设备故障、软件漏洞、黑客攻击等,则可能导致大智慧产品不能正常使用,降低用户体验和满意度,从而给大智慧的品牌以及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业务协同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大智慧15%的股份,大智慧的控股股东仍为张长虹,上市公司不会对大智慧的正常经营的独立性、标的公司现有的组织架构、人员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能否实施有效的业务协同,能否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均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可能影响本次收购的最终效果。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本次交易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才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不可抗力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证券行业供给侧改革,证券公司亟需提升核心竞争力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稳步推进,证券行业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传统经营模式已进入瓶颈期,未来证券公司将更多依靠资本实力、风险定价能力、业务协同能力和金融科技能力等来实现盈利。随着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双向开放,我国证券公司将面对外资机构的竞争,行业竞争愈发激烈。建立专业能力的壁垒,提升业务协同能力、金融科技能力,实现国际化驱动增长等,已成为证券公司亟需提升的竞争要素。

2、科技赋能金融,金融科技迎来历史发展机遇

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明确提出了包括“加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从长远视角加强顶层设计”在内的六方面重点任务。规划要求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作用,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为金融业改革与发展提供新动力,推动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金融机构通过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一系列金融科技手段,为用户提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加快了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此外,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在国内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金融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随着资本市场改革配套政策频出,对科技的需求不断增加,金融科技将迎来历史发展机遇。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构建金融科技平台,赋能证券公司

此次交易,有助于哈高科构建金融科技平台,更好地赋能于证券公司。未来,哈高科将围绕着金融科技战略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布局,打造互联网金融的升级版。

近年来,湘财证券一直致力于打造专业的交易服务品牌,在金融科技的支持下,已初步形成“湘财金刚钻”交易服务体系框架,从引入、运营、退出三个过程做好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了产品服务能力与质量。未来,哈高科将布局进一步强化湘财证券在大数据、云计算、无线互联及量化交易方面的优势,促进湘财证券的业务转型与重构,更好地服务湘财证券金融科技战略。

2、发挥业务协同效应,强化资源整合能力

此次交易后,哈高科通过直接持股大智慧,有利于强化资源整合能力,发挥旗下公司的业务协同效应。

大智慧在线上用户基础、量化交易等方面拥有领先的技术水平,能稳定地向用户提供基于大数据计算的有效服务,具有庞大的线上用户基础,在大数据、线上客户群体的积累和服务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此外,大智慧较早布局国际业务,还拥有丰富的海外金融信息资源平台。湘财证券是我国较早提出金融科技战略的证券公司之一。未来,哈高科将整合旗下资源,合力打造金融科技的新平台。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交易方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湖集团持有的大智慧298,155,000股(占大智慧总股本的1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上述标的股份除已全部质押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负担、限制、瑕疵、第三方权利或被第三方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追诉、主张权利等情形,亦不存在证据表明标的股份存在前述权利瑕疵;就上述股份质押,新湖集团承诺全力采取措施,促使于本次转让提交上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前,解除质押或取得质权人对本次转让的书面同意。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新湖集团。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拟定为26.74亿元,标的股份对应的每股转让价格(即8.97元/股)不低于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大智慧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即8.97元/股)。

标的股份的最终交易价格在符合上述定价原则的基础上,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友好协商,在公司审议相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董事会召开同时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四)对价支付方式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对价由公司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哈高科向新湖集团支付5,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预付款;

2、在新湖集团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批准、哈高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其他必要的审批及授权全部获得满足后3个月内,哈高科向新湖集团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51%,前述预付款自动转换为本次支付的价款;

3、在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后9个月内,哈高科向新湖集团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全部剩余价款。

(五)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方式筹集交易价款所需资金,并按照交易进度进行支付。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哈高科的控股股东为新湖控股,新湖控股的控股股东为新湖集团,本次交易对方为新湖集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哈高科拟收购大智慧15%的股份,本次交易相关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额营业收入
大智慧2019年度财务数据205,080.93146,828.2668,333.92
大智慧15%股份对应的财务数据30,762.1422,024.2410,250.09
哈高科2019年度财务数据111,398.0885,328.2645,949.38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拟定为26.74亿元,占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比例预计均达到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新湖控股,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2020年8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下述授权或批准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议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3、上交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授权或批准以及最终通过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之签章页)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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