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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高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5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新湖集团持有的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智慧”)298,155,000股(占大智慧总股本的1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公司就相关主体是否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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