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釆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从 2020 年 1月 1 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调整列报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相关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在编制 2020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调整当年年初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相关项目金额。
合并资产负债表 | ||||
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原预收账款调整为合同负债的调节表 | ||||
项目 | 按原收入准则报表列示 | 调整金额 | 按新收入准则报表列示 | |
预收账款 | 19,742,233.13 | -19,742,233.13 | ||
合同负债 | 19,742,233.13 | 19,742,233.13 | ||
合计 | 19,742,233.13 | 0.00 | 19,742,233.13 |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
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原预收账款调整为合同负债的调节表 | ||||
项目 | 按原收入准则报表列示 | 调整金额 | 按新收入准则报表列示 | |
预收账款 | 9,084,880.45 | -9,084,880.45 | ||
合同负债 | 9,084,880.45 | 9,084,880.45 | ||
合计 | 9,084,880.45 | 0.00 | 9,084,880.45 |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