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以人民币16,605.54万元现金收购协同水处理85.5407%股权,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作价以标的资产在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上述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中涉及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坏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二、关于对公司以现金收购广州拓道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以人民币342.90万元现金收购济南凯丽持有的广州拓道10.00%股权,本次交易在济南凯丽投资成本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定价。上述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中涉及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坏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徐东升 张 宏
董明晓 戴汝泉
徐 波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