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回购公司A股股份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A股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股份,并将持续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经营。
3、本次拟用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均包含本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相对于公司资产规模较小。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A股股份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曼莉 吴君栋 庄坚胜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