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400080股票简称:华业
编号:临2020-07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20-070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渝05执10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周歆焱
被申请人:李仕林
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宸”)
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满垚”)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玖威”)
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禄垚”)
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宸”)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2020)渝05执1058号《执行通知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周歆焱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9)渝民终6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歆焱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9)渝
民终64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三、(2020)渝05执1058号《报告财产令》内容:
被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周歆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执行通知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执10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