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080股票简称:华业
编号:临2020-06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20-037)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渝05执10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被申请人一: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韵恒”)
被申请人二: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被申请人三:王海红
被申请人四: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韵”)
被申请人五: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威豪”)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
2020)渝
执104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与金融借款合同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髙法民终8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9)最高法民终877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三、(
2020)渝
执1046号《报告财产令》内容:
被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执行通知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渝05执10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