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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安森中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正常的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解决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为群 李定清 唐绍均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