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04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后进行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鉴于公司已于2020年8月8日披露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前述审核问询函回复进行了修订,对有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新。现根据要求对审核问询函回复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须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审核,并获得注册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