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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日期:2011-01-12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执恢第 21-8执行
    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公证处
    (2002)陕证经字第 2510号公证书和(2004)陕证执字第 059号执
    行证书及本院(2004)陕执一公债字第 028号债权凭证,在执行申请
    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以下简称招行西安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曼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招行西安城南支行的申请,于 2010年 8月 19日向岳池县人民政府送达了(2010)陕执恢第 20、21-5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责令岳池县人民政府将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广法民初
    字第 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金 456.291647万元及相应利息,
    直接支付给招行西安城南支行,2010 年 11 月 26 日,岳池县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招行西安城南支行、被执行人达尔曼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岳池县人民政府分期包干支付招行西安城南支行 220万元,申请执行人招行西安城南支行、被执行人达尔曼公司自愿放弃本金 76.29164万元及全部本金产生的利息。本院认为,《执行
    和解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40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 233 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试行)》第 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①岳池县人民政府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第四项约定的期限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支付完全部款项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广法民初字第 8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债
    务终结。②岳池县人民政府如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1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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