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0-082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收到贵部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80号),根据函件要求,我公司及有关各方经认真讨论、核查,现就相关问题作以下回复说明:
释义
本回复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新文化、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渠丰国际 | 指 | 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拾分自然 | 指 | 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银久广告 | 指 | 上海银久广告有限公司 |
该协议、本协议 | 指 | 《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三会” | 指 |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
问题1.请补充说明本次委托表决权是否存在对价或其他相关安排,如是,请进一步说明相关对价的支付情况以及合理性。
回复:
根据《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杨震华及渠丰国际将其合计持有的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股份68,568,295股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拾分自然,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
鉴于张赛美女士及其关联方拟通过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以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因此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若拾分自然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已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则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事宜即告终止。若委托期限届满之前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未完成,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需要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双方同意应基于本协议项下的条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除上述协议约定外,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对价或其他相关安排。
问题2.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前,杨震华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4,568,2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9%,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拾分自然持有上市公司140,123,85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38%,张赛美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请结合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后续安排,补充说明上述协议签署前认定杨震华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上述协议签署完成后张赛美能否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回复:
一、协议签署前认定杨震华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1、杨震华控制上市公司10.49%的股份,其余股东股权分散。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31日),其中,杨震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0,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2%),通过持有渠丰国际91.67%股权间接控制上市公司44,068,2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7%),即杨震华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合计84,568,2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9%;而拾分自然、银久广告和陈颖翱持股比例分别为6.89%、5.70%、
5.0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则均在5%以下,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拾
分自然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杨震华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与杨震华存在一定差距。
2、杨震华在本次控制权变更前一直为实际控制人,享有董事提名权,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享有临时提案权,该条款的“提案权”一般理解包含“董事提名权”。
上市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31日)并结合上述规定,股东拾分自然、银久广告、渠丰国际、杨震华、陈颖翱、盛文蕾作为持股3%以上的股东享有单独提名董事的权利,其他股东各自所持股份均未达到可单独享有提名董事权利的持股比例标准,因此对董事提名的影响较小。
杨震华系公司创始人,本次控制权变更前,杨震华一直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自公司设立以来,杨震华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二、协议签署完成后张赛美能否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1、张赛美将控制上市公司17.38%股份的表决权
根据《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渠丰国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拾分自然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16,000,000股流通股,转让完成后,拾分自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1,555,5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8%。杨震华及渠丰国际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68,568,295股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拾分自然,拾分自然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40,123,850股股份的表决权,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38%,其他股东的股权分散。因此,拾分自然将成为单一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将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拾分自然系由自然人张赛美控制的企业,因此,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震华变更为张赛美,张赛美控制上市公司17.38%股份的表决权。
2、张赛美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发挥重大影响,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协议,张赛美及其关联方将通过本次控制权变更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并拟通过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在本次控制权变更后,张赛美、何君琦作为拾分自然提名的董事将深入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发挥重大影响,并通过董事会、管理层选任、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等后续安排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控制,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及历史沿革等因素,上市公司在该协议签署前认定杨震华为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该协议签署完成后,张赛美控制上市公司17.38%股份的表决权,与其他股东表决权比例差距进一步扩大,并将通过董事会和管理层选任、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等后续安排,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2)请补充说明如杨震华与张赛美产生分歧,交易各方及你公司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安排,是否存在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可能,并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一、如杨震华与张赛美产生分歧,交易各方及公司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安排
1、该协议对表决权行使权限的约定
协议第二条第2款明确,在委托期限内,除经渠丰国际和杨震华书面同意,拾分自然就标的股份行使委托权利时,不得就上市公司以往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予以否决或形成不同决议。除此之外,拾分自然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
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第二条第4款约定,在委托期限内,除拾分自然书面要求之外,渠丰国际和杨震华不得再就标的股份行使委托权利,亦不得委托除拾分自然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标的股份的委托权利。渠丰国际和杨震华不得对拾分自然行使委托权利设置任何障碍或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同时,该协议第三条对于委托权利的行使作出约定。因此,除不得就上市公司以往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予以否决或形成不同决议外,拾分自然应按照其独立判断和自身意愿行使提案、提名权及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标的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无需征得渠丰国际和杨震华对提案、提名、投票事项的意见,渠丰国际和杨震华对拾分自然就标的股份的提案、提名以及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完全认可并同意,不得提出异议或反对。
2、该协议对委托权利未能授予/行使的补充约定
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第2款,如果在委托期限内,该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该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该协议之目的。
3、该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根据该协议第九条,一方因主观原因违反该协议项下所作的约定,或未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构成该协议项下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自行决定选择采取终止该协议、要求违约方强制执行相关义务或该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4、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三会”制度健全且将确保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下设了内部审计部,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制作部、企宣部、运营部、剧本策划中心、未来影像3D中心、营销中心、IT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证券部、财务部、产业投资部等职能部门。上市公司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继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除涉及拾分自然对上市公司以往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予以否决或形成不同决议的情形外,即使杨震华与张赛美产生分歧,拾分自然均可依据该协议就标的股份行使提案、提名以及投票表决权,渠丰国际和杨震华均应予以完全认可并同意;并且该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补充替代措施,以确保实现张赛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三会”制度,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继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杨震华与张赛美产生分歧时,确保董事会等相关机构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是否存在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可能,并充分提示风险
根据该协议第八条第1款、第二条第1款,该协议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即生效;且该协议签署后,渠丰国际和杨震华将其届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68,568,295股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拾分自然。
根据该协议第九条第1、2款,一方因主观原因违反该协议项下所作的约定,或未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构成该协议项下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自行决定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1)终止本协议;(2)要求强制执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
由此可知,该协议项一经签署即生效,表决权委托系不可撤销的;且仅当一方因主观原因违反该协议约定或未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方构成违约,另一方可选择单方终止表决权委托或要求强制执行。
该协议明确,本次控制权变更后,张赛美将采取各种可行方案缓解上市公
司资金压力,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上市公司带来更多资本和文化科创产业资源,实现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该协议第三条第2款规定,如果在委托期限内,该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该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该协议之目的。
为实现该协议的目的,拾分自然、渠丰国际和杨震华将积极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各方主要诉求已达成共识,因主观原因构成对该协议违约乃至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极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协议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尚未完成,股权转让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请补充说明委托表决权后杨震华和张赛美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如否,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杨震华、渠丰国际与拾分自然未在该协议中约定相关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根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拾分自然就标的股份行使委托权利时,除就上市公司以往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予以否决或形成不同决议时需经渠丰国际和杨震华书面同意外,拾分自然均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除拾分自然书面要求之外,渠丰国际和杨震华不得再就标的股份行使委托权利,亦不得委托除拾分自然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标的股份的委托权利。
因此,股份转让及委托表决权后,拾分自然持有上市公司140,123,85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38%;杨震华和渠丰国际将不再持有任何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本次控制权变更相关的表决权委托不存在双方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安排。
杨震华和张赛美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4)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该协议、上市公司的陈述及上市公司、杨震华、渠丰国际、拾分自然和张赛美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经查验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以及拾分自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并经查询公开披露的信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及历史沿革等因素,上市公司在该协议签署前认定杨震华为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该协议签署完成后,张赛美控制上市公司17.38%股份的表决权,与其他股东表决权比例差距进一步扩大,并将通过董事会和管理层选任、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等后续安排,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
2、(1)根据该协议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除涉及拾分自然对上市公司以往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予以否决或形成不同决议的情形外,即使杨震华与张赛美产生分歧,拾分自然均可依据该协议就标的股份行使提案、提名以及投票表决权,渠丰国际和杨震华均应予以完全认可并同意;并且该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补充替代措施,以确保实现张赛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三会”制度,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继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董事会等相关机构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该协议项一经签署即生效,表决权委托系不可撤销的;根据有关说明,鉴于该协议的目的,交易各方将积极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各方主要诉求已达成共识,因主观原因构成对该协议违约乃至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极低。
3、根据该协议及杨震华和张赛美出具的书面说明,委托表决权后,杨震华和张赛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问题3.《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委托期限届满后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请补充说明委托期限设定为12个月原因及
其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委托期限届满后杨震华和张赛美是否就公司控制权存在其他后续安排,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如否,请说明如何保证你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并充分提示风险。回复:
表决权委托期限12个月系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协议,张赛美女士及其关联方拟通过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以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因此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若拾分自然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已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则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事宜即告终止。若委托期限届满之前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未完成,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需要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双方同意应基于本协议项下的条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鉴于再融资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经与中介机构深入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已于2020年8月6日召开董事会,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再融资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快推出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张赛美女士或其控制的企业将通过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
问题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回复。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