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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3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0110民初7326号的《民事裁定书》,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20年5月26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公司正在落实该案具体情况,现将(2020)浙0110民初732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号。代表人:王晨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玲玲,该行员工。

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五安路1号三楼10室。

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媚。

被告: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小斐。

被告: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法定代表人:王璇。

被告: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4号楼21层2503-1。法定代表人:吴联模。被告:吴联模,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330327************。

被告:张朱晟,女,1970年6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浙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P*******。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联模、张朱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来函告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且该受理时间早于本案立案时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查,2020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20年5月26日提起对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等的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时间迟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在进一步落实该案情况,暂时无法判断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落实该案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备查文件

1.(2020)浙0110民初732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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