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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2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0-063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龙机电”)于2018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被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3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公司、金绍平、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提起诉讼, 详细情况如下: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成立“成长1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成长1号”)。成长1号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1,225万元,公司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向员工出借1,225万元,长城证券提供融资资金7,350万元。长城证券是7,350万元人民币固定利息的收取方和标的股票浮动收益的支付方;成长1号是标的股票浮动收益的收取方和成长1号中所融资7,350万元的固定收益的支付方。成长1号于2015年02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方式购入公司股票共计3,640,000股,购买均价为26.90元/股。根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已于2015年05月13日完成转增,成长1号持有股份共计7,280,000股。长城证券于2018年07月10日至2018年07月24日期间将成长1号持有的公司7,280,000股股票进行了强制平仓处置。由于平仓处置所得金额尚不足以支付长城证券向成长1号提供的融资本金以及固定收益,故长城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龙机电支付相关

融资本金差额、固定收益等,合计金额暂计42,240,287.24元,并要求金绍平、金龙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被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对本案作出(2018)粤0304民初3398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1、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0,056,534.53元;

2、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固定收益2,019,884.05元及逾期支付固定收益违约金12,947.86元;

3、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0,056,535.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19,884.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被告金绍平在债权限额1.05亿元范围内对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判项1、2、3、4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01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58,001元,由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9元,被告金龙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绍平共同负担244,962元,由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绍平共同负担12,430元。

三、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长城证券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开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本案已于2020年5月27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近日,在深圳中院主持下,公司已与长城证券、金龙集团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金龙机电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长城证券公司支付2,724万元。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长城证券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龙机电公司承担。

3、若金龙机电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前述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则长城证券公司与金龙机电公司、金龙集团公司以及金绍平之间就本案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长城证券公司无权再根据涉案合同向任何第三方主张与合同有关的权利。长城证券公司于金龙机电公司付清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金龙机电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4、若金龙机电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前述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则长城证券公司有权要求金龙机电公司按照欠款金额(应当支付与实际支付的差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有权就前述欠款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无论金龙机电公司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第一条约定款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长城证券公司均不再要求金龙集团公司及金绍平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01元,调解减半收取126,500.5元,由金龙机电负担。

四、其他说明

1、针对本次诉讼公司累计确认了预计负债4,452.84万元,鉴于本次诉讼签

署调解协议,公司将在本年度冲回以前年度多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公司1,728.84万元的税前利润,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根据案涉《借款协议》,“成长1号”每期减持后所获资金不足以偿还长城证券融资本金的,不足部分由金龙集团承担。公司将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向金龙集团进行追偿。公司将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向金龙集团进行追偿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0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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