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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并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4,704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余额合计35,301万元。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说明

该风险评估说明反映了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未发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资金是安全的。

(四)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修订预案等事项

公司调整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经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修订预案等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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