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人员发出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0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文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对其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1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