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已于2020年8月1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条款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
第三条 |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可能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召开。 |
第四条 |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 |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
| 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 行使表决权。 |
第二章 |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
第五条 |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
第六条 |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
第三章 |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
|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 删除原第八条,后面条款序号依次变动 |
第八条 |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第八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公司股东通 |
| |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
第九条 | 第十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 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 第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0678”; (二)投票简称为“中科投票”; |
第四章 |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或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
第五章 |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
第十四条 | 增加第十四条,后面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 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 |
| | 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
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视为弃权。 |
第十六条 | 增加第十六条,后面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十六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
第十七条 |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
第十九 |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
条 |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后,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并在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
第二十条 | 增加第二十条,后面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
第二十一条 | 增加第二十一条,后面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第二十二条 | 增加第二十二条,后面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
| |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且公司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执行;修订时亦同。 |
除上述内容修改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其它条款不变。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