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0年8月3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20年8月10日12时。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九人,实际表决的董事九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规的规定,会议经过审议,做出决议如下:
一、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与会董事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认为该报告所载资料真实、全面、完整地反应公司2020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编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批准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详见2020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收款项的议案
为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基于谨慎性的原则,公司拟对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核销。拟核销的应收款项金额共计5,025,988.39元,其中:应收账款1,411,166.00元,其他应收款3,614,822.39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核销应收款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收款项的公告》。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