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相关资料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出具的众环专字[2020]025043号《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自2019年4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起至2020年6月23日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预先投入金额共计10,015.50万元,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0,015.5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公司在项目前期预先向募投项目投入自筹资金,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0,015.5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202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