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补充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创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今创集团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8月6日,募集资金在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 开户行 |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
动车组配套装备制造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32050162673600000519 | 408,553,800.00 | 830,527.8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406010100100495989 | 200,000,000.00 | 938,532.36 | |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装备扩建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10603701040016325 | 301,577,500.00 | 617,667.26 |
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1105020229000326887 | 223,968,700.00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 | 532670230110 | 200,000,000.00 | - | |
合计 | 1,334,100,000.00 | 2,386,727.43 |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初始存放金额包含首次公开发行时未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12,285,667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21,814,333.00元。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已于2018年5月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
项目
项目 | 开户行名称 | 现金管理情况 | |||||
现金管理本金 | 当前理财所在银行 | 购买产品期限 | 购买产品类型 | 产品年化收益率 |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
动车组配套装备制造项目 动车组配套装备制造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264,000,000.00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剑湖支行 | 2020/8/3 | 2020/8/26 | 机构结构性存款 | 1.32%-5.48% |
43,000,000.00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剑湖支行 | 2020/8/3 | 2020/8/26 | 机构结构性存款 | 1.32%-5.68%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221,000,000.00 | ||||||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装备扩建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100,000,000.0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2020/3/23 | 2020/10/13 | 汇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 1.55%-3.75% |
228,000,000.00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2020/3/20 | 2020/10/13 | 利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 1.82%-4.06% | ||
合计 | 856,000,000.00 | - | - | - | - | - |
截止2020年8月6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未到期余额为人民币85,600万元,预计获得理财收益为503.52万元。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补充说明
为了有效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优化公司负债结构,拟使用募集资金55,691.15万元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结余利息和理财收益归还如下银行贷款:
借款银行
借款银行 | 借款金额 | 借款期间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1,000.00 | 2020.4.23-2020.10.2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5,000.00 | 2020.5.29-2021.5.2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5,000.00 | 2020.5.6-2021.5.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10,000.00 | 2020.6.1-2021.5.10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000.00 | 2019.11.14-2020.11.1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10,000.00 | 2020.07.31-2021.07.30 |
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 30,000.00 | 2020.6.24-2021.9.24 |
合计 | 69,000.00 | - |
1、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偿还上述银行贷款情况的说明。
上述银行贷款均系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为保证公司充足的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持续依据现金流情况,制定并实施公司的资金筹措计划,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
上述拟偿还的银行贷款系公司根据各银行贷款利率从高到低进行筛选后,选取的利率相对较高的银行贷款,有利于公司最优化地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说明。
为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收益,公司一直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风险低、期限和收益适当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因此,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通过最终审议批准前,以募集资金管理收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通过审议后的还款安排。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从方案最优、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安排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实施方案,针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进展情况,结合公司与拟偿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协商的还款计划,将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分批到期后,即用于偿还上述银行贷款。
四、原募投项目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针对原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实施进度及延期情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定期进行了披露,前期充分解释原募投项目可能变更的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1)2019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阐述了城轨项目延期的原因,即城轨项目与公司自筹项目均为公司主营业务扩大产能的项目,自筹项目一期建设约2.7万平米已完成,并取得《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为苏(2018)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013154号,二期建设规划约29万平米,已完成约18万平米厂房的主体建设,预计达产后能基本满足公司现阶段产能需求。同时推进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装备扩建项目”的建设,虽有助于公司快速扩张产能,但同时也会加大快速扩张的成本压力。因此,为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过谨慎的研究论证,对城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适当延期至2020年8月26日。
(2)2019年4月29日,公司在《2019年一季度报告》中对城轨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事项,再次进行了与2020年4月2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内容一致的披露。
(3)2019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阐述了动车项目延期的原因,即动车项目”与自筹项目均为公司主营业务扩大产能的项目,自筹项目一期建设约2.7万平米已完成,并取得《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为苏(2018)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013154号,二期建设规划约29万平米,已完成主体建设并竣工验收,尚在办理《不动产权证》,预计投入运营达产后能基本满足公司现阶段产能需求。为避免公司因短期内过快扩张,可能造成部分产能过剩,从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动车项目现阶段推进较为缓慢。基于上述原因,为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过谨慎的研究论证,对动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2020年8月26日。
(4)2019年8月28日,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9-074)中披露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城轨尚未实施,动车项目尚在实施,但进度较为缓慢,具体原因为原募投项目与自筹项目均为公司主营业务扩大产能的项目。自筹项目系国开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自筹项目一期建设约2.7万平米已完成,取得《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为苏(2018)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013154号),并已投入运营。二期建设规划约29万平米,已完成主体建设并
竣工验收,尚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并购置了部分设备。根据当前市场稳定发展的趋势,预计自筹项目达产后,能满足公司现阶段与市场发展相匹配的产能增长需求。在投建自筹项目期间,若继续同时推进原募投项目的建设,可能会在短期内产能过快扩张,造成部分产能过剩,从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同时,由于公司柔性化的生产模式,各项目、产品间部分生产工序类同,同一生产线可以安排生产不同类型、不同项目的轨道交通车辆内装及设备产品,自筹项目通过适当安排也可生产原募投项目的产品,因此,为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城轨项目在报告期内尚未实施,动车项目进度较缓,仅维持现有规模运营生产,以对公司现有产能进行补充。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后续原募投项目的建设运营或进行变更等有关事项。
(5)2019年10月30日,公司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城轨尚未实施,动车项目尚在实施,但进度较为缓慢,原募投项目与自筹项目均为公司主营业务扩大产能的项目。自筹项目系国开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自筹项目一期建设约2.7万平米已完成,已投入使用,二期建设约29.1万平米,已完成基建工程,取得《不动产权证》(证书编号为苏(2019)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036336号),并购置了部分设备。根据当前市场稳定发展的趋势,预计自筹项目达产后,能满足公司现阶段与市场发展相匹配的产能增长需求。在投建自筹项目期间,若继续同时推进原募投项目的建设,可能会在短期内产能过快扩张,造成部分产能过剩,从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同时,由于公司柔性化的生产模式,各项目、产品间部分生产工序类同,同一生产线可以安排生产不同类型、不同项目的轨道交通车辆内装及设备产品,自筹项目通过适当安排也可生产原募投项目的产品,因此,为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 城轨项目在报告期内尚未实施,动车项目进度较缓,仅维持现有规模运营生产,以对公司现有产能进行补充。公司已着手研究加快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事宜,通过提高公司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来回报投资者。因此,未来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资金需要,合理安排后续原募投项目的建设运营或进行变更等有关事项。
(6)2020年4月27日,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一季度报告》及《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29)中再次披露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原募投项目尚在实施但进度缓慢,主要系因原募投项目与自筹项目均为公司主营业务扩大产能的项目。自筹项目系国开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一期建设约2.7万平米已完成,二期建设约29.1万平米,已完成建设,取得《不动产权证》
(证书编号为苏(2019)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036336号),并投入使用。根据稳定发展的市场趋势,自筹项目项目达产后,能满足公司现阶段与市场发展相匹配的产能增长需求。在投建自筹项目期间,若继续同时推进原募投项目的建设,可能会在短期内产能过快扩张,造成部分产能过剩,从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同时,由于公司柔性化的生产模式,各项目、产品间部分生产工序类同,同一生产线可以安排生产不同类型、不同项目的轨道交通车辆内装及设备产品,自筹项目通过适当安排也可生产募投建设项目的产品。因此,为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动车项目进度较缓,仅维持现有规模运营生产,以对公司现有产能进行补充, 城轨项目近期才启动,公司正着手研究加快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事项,通过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来回报投资者。但鉴于未来市场情况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出于谨慎性原则,未来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资金需要,尤其是公司2019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流动资金相对紧张等情况,合理安排后原续募投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或进行募投项目变更等有关事项。
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是基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审慎分析基础上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实际生产运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自上市以来,针对原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实施进度及延期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定期进行了披露,前期提示了原募投项目可能变更的风险。
(三)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本次以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可以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生产运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监管。
(六)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