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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0

上证公监函〔2020〕0085号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湖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257;

杨明,时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第四季度发生三项重大损失。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下属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北民湖渔场因拆除围拦,造成损失金额为738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1.79%。2019年12月30日,公司下属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安乡珊珀湖渔场因水面养殖权被安乡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损失金额为822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6.55%。2019年11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阿尔泰冰川鱼股份有限公司因水面养殖权被福海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损失金额为3,51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99.10%。

上述损失事项均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公司应当在损失发生时及时披露。但公司均

未通过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在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因未正确理解相关规则,导致未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有关重大损失事项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任期2014年6月3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1,765.98万元、基数较低,2018年度每股收益仅为0.03元;且上述三项损失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5.63%、6.27%、26.82%。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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