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全体独立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0年8月7日,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邵俊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拟选举邵俊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选举邵俊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邵俊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拟聘任邵俊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
公告编号:2020-095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邵俊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聘任王凯、麻静明、倪卫琴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姜长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拟聘任姜长涛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姜长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五、《关于聘任倪卫琴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拟聘任倪卫琴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
公告编号:2020-095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倪卫琴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永生、李学尧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