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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1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维护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和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

2、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配

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2020年至2022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募投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够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制订。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采取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调整或变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需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应详细论证;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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