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补选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提名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提名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并已征得被提名人何旭东、王勇书面同意,相关董事会审议程序亦合法有效;
2.何旭东、王勇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职业素养;
3.何旭东、王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形;
4.何旭东、王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未发现被提名人何旭东、王勇存在其他影响其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何旭东、王勇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君 吴春芳 徐孔涛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