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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8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0债券代码:112268 债券简称:15东华0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或“公司”)在2015年8月12日发行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8月12日支付2019年8月12日到2020年8月11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东华01(112268)。

3、 发行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88%。根据发行人发布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东华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7.0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起息日:2015年8月12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的8月1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2020年资金发放日为2020年8月12日。

9、 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8月1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 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东华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15东华01”的票面利率为7.00%,每1手“15东华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70.0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

1、 债权登记日:2020年8月11日

2、 兑付兑息日:2020年8月12日

3、 摘牌日:2020年8月12日

四、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8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东华01”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舒阳

联系电话:025-86819806

传真:025-86771021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范岩

联系电话:0755-22624418

传真:010-66160590

3、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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