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的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郑明钗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郑明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郑明钗:
经查,你作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于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7日卖出宏大爆破股票
150.67万股,又在2020年7月7日买入宏大爆破股票5万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郑明钗先生高度重视,并对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将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并进一步推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备查文件
1、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郑明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