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7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材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我们认为,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148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2、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韦学勤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