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60号
经查明,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宏燃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川宏燃料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0年1月16日至1月20日期间,因川宏燃料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违约,川宏燃料所持天夏智慧股份部分被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10,900,399股,占天夏智慧总股本的
1.0%,减持金额达5,529.51万元。
川宏燃料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且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实施完毕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