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八月
声明与承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受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产业”、“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资料由中体产业及交易对方等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中体产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中体产业发布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审阅报告等文件全文。
目 录
释 义 ...... 4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6
二、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过程 ...... 14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6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9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 20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0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20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1
释 义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重组报告书 | 指 |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中体产业 | 指 |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公司 | 指 | 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中体彩科技 | 指 | 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中体彩印务 | 指 | 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 |
国体认证 | 指 | 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华安认证 | 指 | 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华体集团 | 指 | 华体集团有限公司 |
华体物业 | 指 | 北京华体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装备中心 | 指 |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
基金中心 | 指 |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 |
体育总局 | 指 | 国家体育总局 |
拟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 指 | 中体彩科技51%股权、中体彩印务30%股权、国体认证62%股权以及华安认证100%股权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中体产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科技51%股权和国体认证62%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印务30%股权和华安认证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交易对方 | 指 | 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体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人民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江苏省体育总会、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江西省体育总会、河南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湖北省体育总会、湖南省体育总会、广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训练竞赛管理中心)、贵州省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贵州省体育馆)、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西藏自治区竞技体育管理中心、青海省体育总会、宁夏体育总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
《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公司分别与交易对方中的一方或多方签署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部分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全部股东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公司分别与交易对方中的一方或多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之相关补充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两份)、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体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公司分别与交易对方中的一方或多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相关补充协议 |
《损益专项审计报告》 | 指 | 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期间损益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关于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期间损益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期间损益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关于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期间损益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
中信建投、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9年6月30日 |
定价基准日 | 指 | 中体产业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
调价基准日 | 指 | 可调价期间内,首次满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方案中调价触发条件中至少一项的交易日当日(即2019年1月10日) |
报告期 | 指 |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9月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并购重组委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包括两部分: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体产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科技51%股权和国体认证62%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印务30%股权和华安认证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3,712.53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20%(取两者金额的孰低值),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得核准为前提;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交易作价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体育总局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体育总局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9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中体彩科技、中体彩印务、国体认证、华安认证100%股权评估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 评估结论方法 | 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评估增值 | 增值率 |
中体彩科技100%股权 | 资产基础法 | 69,810.24 | 122,530.82 | 52,720.58 | 75.52% |
中体彩印务100%股权 | 资产基础法 | 49,570.00 | 88,878.49 | 39,308.49 | 79.30% |
国体认证100%股权 | 收益法 | 8,296.69 | 26,464.41 | 18,167.72 | 218.98% |
华安认证100%股权 | 收益法 | 877.25 | 2,837.22 | 1,959.97 | 223.42% |
根据中体产业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协商一
致,除中体彩科技外,原评估基准日(不含)至新评估基准日(即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中体彩印务、国体认证、华安认证所产生的收益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中体产业享有。根据大华出具的《损益专项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8月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净资产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 评估值(a) | 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净资产增减值(b) | (a)-(b) (除中体彩科技外) |
中体彩科技100%股权 | 122,530.82 | -9,551.64 | 122,530.82 |
中体彩印务100%股权 | 88,878.49 | 2,855.57 | 86,022.92 |
国体认证100%股权 | 26,464.41 | 2,362.42 | 24,101.99 |
华安认证100%股权 | 2,837.22 | 352.99 | 2,484.23 |
注:鉴于中体彩科技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净资产变动额为-9,551.64万元,故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中体彩科技的交易作价为中体彩科技以2019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51%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协议约定及《损益专项审计报告》,本次交易中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 | 评估值 | 交易价格 |
中体彩科技51%股权 | 62,490.72 | 62,490.72 |
中体彩印务30%股权 | 26,663.55 | 25,806.87 |
国体认证62%股权 | 16,407.93 | 14,943.23 |
华安认证100%股权 | 2,837.22 | 2,484.23 |
合计 | 108,399.42 | 105,725.06 |
综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105,725.06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53,712.53万元,现金支付对价为52,012.53万元。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21名,分别为华体集团、
华体物业、装备中心、基金中心、天津市人民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江苏省体育总会、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江西省体育总会、河南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湖北省体育总会、湖南省体育总会、广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训练竞赛管理中心)、贵州省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贵州省体育馆)、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西藏自治区竞技体育管理中心、青海省体育总会、宁夏体育总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均价 | 均价90% |
前20个交易日 | 12.47 | 11.23 |
前60个交易日 | 11.83 | 10.65 |
前120个交易日 | 12.15 | 10.94 |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65元/股。鉴于上市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843,735,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公司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7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0.63元/股。
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了如下调整: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每股
7.68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调价基准日(即2019年1月10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鉴于上市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843,735,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公司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5月15日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7.65元/股。上述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上市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843,735,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5元(含税)。公司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6月15日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7.62元/股。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4、股份发行数量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体育总局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105,725.06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53,712.53万元,现金支付对价为52,012.53万元。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现金支付部分)/发行价格。据此测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70,488,883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现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因转让标的资产获得对价(万元) | 支付方式 | 获得股份数(股) | |
现金支付(万元) | 股份支付(万元) | ||||
1 | 华体集团 | 73,904.50 | 43,380.96 | 30,523.54 | 40,057,138 |
2 | 华体物业 | 124.21 | 124.21 | 0 | 0 |
序号 | 交易对方 | 因转让标的资产获得对价(万元) | 支付方式 | 获得股份数(股) | |
现金支付(万元) | 股份支付(万元) | ||||
3 | 装备中心 | 9,640.80 | 1,768.16 | 7,872.64 | 10,331,545 |
4 | 基金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5 | 天津市人民体育馆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6 |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7 | 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8 | 江苏省体育总会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9 | 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10 | 江西省体育总会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1 | 河南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12 | 湖北省体育总会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3 | 湖南省体育总会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14 | 广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15 | 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训练竞赛管理中心)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6 | 贵州省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贵州省体育馆)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7 | 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8 | 西藏自治区竞技体育管理中心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9 | 青海省体育总会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20 | 宁夏体育总会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2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合计 | 105,725.06 | 52,012.53 | 53,712.53 | 70,488,883 |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5、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基金中心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自本次重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但装备中心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交易对方装备中心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业绩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不得转让。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贵州省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贵州省体育馆)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其取得本次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时,其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未满12个月的,则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天津市人民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江苏省体育总会、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江西省体育总会、河南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湖北省体育总会、湖南省体育总会、广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训练竞赛管理中心)、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西藏自治区竞技体育管理中心、青海省体育总会、宁夏体育总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交易对方华体集团、基金中心、装备中心在本次交易之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如该等股份由于中体产业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中体产业股份同时遵照前述18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6、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7、过渡期损益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中体产业享有。标的公司发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按其在《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并在标的公司经审计确定亏损额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中体产业补足。标的资产交割后,由中体产业聘请经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不含15日)之后,则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但若标的资产交割后,中体产业经核查标的公司会计记录,认为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未发生亏损或其他净资产减少的情形的,中体产业可以书面同意不进行上述审计工作。
8、滚存未分配利润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
5、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3,712.53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20%(取两者金额的孰低值)。在该范围内,最终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数量。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53,712.5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其中,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金
额为52,012.53万元,其余部分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范围内,如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现金支付进度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7、锁定期安排
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过程
1、2018年6月22日,财政部文化司出具《关于批复华体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事项的函》(财文便函[2018]179号),原则同意本次重组事项;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已于
2019年11月12日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延长本次交易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期限的事项已于2019年11月18日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更新本次交易相关文件财务数据事宜已于2020年1月13日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2018年12月14日,财政部出具《财政部关于同意华体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股东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函》(财文函[2018]136号),同意华体集团等国有股东与中体产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4、2018年12月24日,本次交易经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对方已履行常务委员会、办公会等决策程序;
6、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7、2019年10月28日,评估机构以2019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重新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体育总局备案;
8、2019年12月5日,延长本次交易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期限的事项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2019年12月20日,财政部出具《财政部关于同意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调整方案的函》(财教函[2019]44号),原则同意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调整方案;
1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于2020年2月26日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议案,故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仍按照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概况”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募集配套资金安排”的方案执行。
11、2020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2020年第8次工作会议审
议中体产业重组项目,结果为有条件通过。
12、2020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华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9号),核准本次交易方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有需要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割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体彩科技51%股权、中体彩印务30%股权、国体认证62%股权及华安认证100%股权。
根据中体彩科技提供的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等资料,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8日向中体彩科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44706233G),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中体彩科技51%股权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体彩科技成为中体产业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体彩印务提供的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等资料,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向中体彩印务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46102572J),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中体彩印务30%股权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体彩印务成为中体产业控股子公司。
根据国体认证提供的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等资料,以及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4日向国体认证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7475232720),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国体认证62%股权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国体认证成为中体产业控股子公司。根据华安认证提供的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等资料,以及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华安认证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83215197R),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华安认证100%股权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华安认证成为中体产业全资子公司。
(二)验资情况
2020年6月17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体产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398号)。根据《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6月17日止,上述股东合计持有的中体彩科技51%股权、中体彩印务30%股权、国体认证62%股权以及华安认证100%股权已变更至中体产业名下。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中体产业已就本次增发的70,488,883股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相关登记材料,并于2020年8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向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基金中心、天津市人民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江苏省体育总会、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江西省体育总会、河南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湖北省体育总会、湖南省体育总会、广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训练竞赛管理中心)、贵州省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贵州省体育馆)、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西藏自
治区竞技体育管理中心、青海省体育总会、宁夏体育总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发行的70,488,88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于2020年8月5日办理完毕。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因转让标的资产获得对价(万元) | 支付方式 | 获得股份数(股) | |
现金支付(万元) | 股份支付(万元) | ||||
1 | 华体集团 | 73,904.50 | 43,380.96 | 30,523.54 | 40,057,138 |
2 | 华体物业 | 124.21 | 124.21 | 0 | 0 |
3 | 装备中心 | 9,640.80 | 1,768.16 | 7,872.64 | 10,331,545 |
4 | 基金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5 | 天津市人民体育馆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6 |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7 | 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8 | 江苏省体育总会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9 | 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10 | 江西省体育总会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1 | 河南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12 | 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湖北省体育总会)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3 | 湖南省体育总会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14 | 广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15 | 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训练竞赛管理中心)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6 | 贵州省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贵州省体育馆)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7 | 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8 | 西藏自治区竞技体育管理中心 | 1,225.31 | 0 | 1,225.31 | 1,608,016 |
19 | 青海省体育总会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20 | 宁夏体育总会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2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 1,225.31 | 612.65 | 612.65 | 804,008 |
合计 | 105,725.06 | 52,012.53 | 53,712.53 | 70,488,883 |
注:根据湖北体育总会向中体产业出具的《关于中体产业重大资产重组开立沪市证券账
户相关事项的函》,鉴于湖北省体育总会因自身原因无法如期开立沪市证券账户,因此采用开立中体产业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方式接收本次重组的股份支付对价。湖北省体育总会确认并承诺,自本次重组的相关股份对价划入未确权账户之日起,中体产业已完成本次重组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股份支付义务,湖北省体育总会已接收相关股份对价。该等股份由未确权账户划入湖北省体育总会证券账户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湖北省体育总会自行承担。
(四)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1、公司尚需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2、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期限内办理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股份发行事宜,并就新增股份向中登公司和上交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
3、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由公司聘请经交易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并根据审计结果执行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5、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7、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登记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
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等)以及与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体产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换的情况:2020年6月18日,中体产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王卫东、单铁、彭立业、薛万河、仇强胜、张荣香、黄海燕、贺颖奇及吴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郭建军及李潇潇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猛、吕梁、岳海东为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同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单铁、彭立业、段越清、陈世虎、杨力、迟平、顾兴全、许宁宁、潘时华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正常换届选举,以及换届后董事会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新选聘,不存在因本次重组更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主要包括中体产业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中体产业与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华体物业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协议生效,目前本次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前述协议的条款。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重组相关方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已在《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对于承诺期限届满的,已正常履行;对于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相关方均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已完成资产过户及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下的标的资产验资及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该等新增股份将于登记到账后正式列入中体产业股东名册。
3、上市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体产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换的情况,主要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正常换届选举,以及换届后董事会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新选聘,不存在因本次重组更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协议生效,目前本次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前述协议的条款,重组相关方均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
7、上市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赵 启 程 楠 郑 欣
袁 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