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8号)核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股股票1,562,5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80元,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1,063,522.1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848,936,477.84元。
2020年7月29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00354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 | 账户号 | 存储金额 (人民币元)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1001202929025517420 | 6,000,000,000.00 |
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卢湾支行 | 03492300040032810 | 1,500,000,000.00 |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 452079881031 | 10,000,000,000.00 |
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 31050163360009868686 | 2,340,170,475.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中信建投、开户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