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并厘定2020-2022年度持续关联交易/关连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关连交
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各类交易和服务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2.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关
联交易/关连交易而对关联方/关连人士形成依赖,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关连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张鸣、林家礼、朱洪超、周宇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