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20号259室,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史一兵,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查忠民,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卞世军,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万达信息于2019年8月23日、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自查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补充公告》显示,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资”)累计转出资金54,000万元,向万豪投资合作方累计转出资金20,350万元,转出资金发生额共计74,350万元,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为60,050万元。万豪投资于2019年8月22日承诺,将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返还占用资金不低于15,000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返还占用资金不低于40,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将占用资金全部返还。但万豪投资直至2019年12月6日才归还占用款项28,000万元,于12月26日才归还完毕全部占用款项。
二、未实施完成股份回购计划
2018年11月12日,万达信息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60,000万元)。2018年11月28日,万达信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预案。2019年11月30日,万达信息披露《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19年11月28日,万达信息回购实施期限已届满,但实际回购总成交金额仅为人民币2,998万元,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相差
27,002万元,差异比例达90%。
万达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
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史一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万达信息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万达信息时任总裁查忠民、时任财务总监卞世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万达信息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
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史一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查忠民、时任财务总监卞世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史一兵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万达信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