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8月5日在公司六号楼二楼会议室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万卫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316,047,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909%;其中,以现场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13,535,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939%;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5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751,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736%;反对2,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股份总数的8.6063%;反对2,2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股份总数的
91.39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律师、王恺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