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0年8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59,000股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