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