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现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朱星河先生、胡恩雪女士、万建英女士、施小龙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吴志军先生、彭丁带先生、刘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彭丁带、吴志军、刘萍
二O二O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