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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69 号)核准,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寒锐钴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3,473,16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8元/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人民币1,901,275,999.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3,614,004.66元,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867,661,994.5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38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了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建立更加规范的银企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寒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者作为共同一方)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开户行为南京建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开户行为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10000吨/年金属量钴新材料及26000吨/年三元前驱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民生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民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帐号金额(元)用途
1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4301015929100706324867,661,994.54寒锐钴业在赣州投资建设10000吨/年金属量钴新材料及26000吨/年三元前驱体项目
2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32050159890000001051500,000,000.00
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72130122000161451300,000,000.00
4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3010000110120100179966200,000,000.00
5赣州寒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01782200000026930

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亚平、杜存兵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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