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聚隆科技”)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泰基石”)本次向除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的其他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7,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要约收购的价格为8.18元/股。要约收购期限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4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经查阅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约收购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结合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鉴于:
1、聚隆科技股票具有一定流动性。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具备收购聚隆科技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能够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3、收购人本次为取得聚隆科技之股份所涉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结合收购人财务状况、股东背景及融资渠道,收购人具备履行本次收购义务的能力;收购人不存在利用聚隆科技的资产或由聚隆科技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本次要约收购不会对聚隆科技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收购人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5、本次要约收购价格较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30个交易日聚隆科技股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和交易均价有一定幅度的折价或几乎没有溢价;较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1个交易日聚隆科技股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和交易均价有一定幅度的折价;较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30个交易日聚隆科技股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和交易均价有一定幅度的折价;较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1个交易日聚隆科技股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和交易均价有一定幅度的折价。
因此,鉴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考虑到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公司股东如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列明的要约收购价格接受要约,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董事会建议,聚隆科技股东视本次要约收购期间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收购条件。”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2020年8月3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2020年8月3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