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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20-6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3日、2月10日、5月9日、6月3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118、2019-131、2019-141、2020-1、2020-23、2020-36);2020年7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

2020-51,下称《2020-51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8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计2339件,较《2020-51公告》新增19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12件,较《2020-51公告》新增3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388起,较《2020-51公告》新增5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422起,较《2020-51公告》新增1起;燃料买卖案件1417起,较《2020-51公告》新增10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5254.91万元。新增19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3起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 申请人)标的合计金额案由
(2020)赣01民初406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①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约153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民初408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①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约1532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1民初407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①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约1557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20年8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97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7月4日-2020年8月3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20年7月3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148.96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3日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7月4日-2020年8月3日)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裁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2019鄂0192民初2055号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债券交易纠纷约1921.24万元
裁决结果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凤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了调解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16凯迪02"债券达成的公司债券交易合同;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券本金1800.6万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的利息120.64万元;四、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7日之后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1800.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自2018年9月7日起计算至涉案公司债券交易合同解除之日止(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该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为:以120.6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7日起计算至前述120.64 万元付清之日止(期间支付部分款项的,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的金额为基数继续进行计算);六、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98596万元;七、驳回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95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5958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2(2020)赣11执231号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果申请人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0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缴纳款381880000元及利息。 二、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若干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若干元;申请执行费449280. 0元。 开户银行:上饶银行三江支行 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 200143300000145008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0143300000144584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0143300000144927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43300000144765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序号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3(2020)苏1302破申19号郭猛、赵勇、王正艳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燃料买卖/
通知书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郭猛、赵勇、王正艳与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郭猛、赵勇、王正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并由审判员张前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苗其宝、人民陪审员李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若你公司对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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