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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通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

协议》的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郭东泽先生(以下简称“甲方”)的通知,其与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7月31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终止协议签署背景

2019年7月26日,甲乙双方签署《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安通控股445,945,276股限售流通股(占安通控股已发行股份的29.99%)的表决权无偿委托给乙方行使,并约定了委托期限(其中委托期限包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

2019年7月28日,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署《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对委托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和2019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2019-054)。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因《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表决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今已届满12个月,且该情形属于最早满足《表决权委托协议》所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的情形,双方

— 1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已满足《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表决权终止的条件。

第二条 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再继续履行,甲方终止将其持有的安通控股445,945,276股限售流通股(占安通控股已发行股份的29.99%)的表决权无偿委托给乙方行使。第三条 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即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持的安通控股445,945,276股享有自主表决权。第四条 双方确认双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前所履行的所有内容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因履行表决权委托事宜所出具的声明承诺。

第五条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规定的情形,甲乙双方之间亦不存在任何履约纠纷。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协议双方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说明

本次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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