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成都昊轶强航空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68.875%股份的议案》
1、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参考,与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审慎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其他经营领域,丰富公司的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成都昊轶强航空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68.875%股份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余海宗 李映昆 孟忠伟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