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41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7月31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7月31日9:15至2020年7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梨园街3517号公司会议室;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彩霞女士;
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312,730,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312,621,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10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4,123,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决议内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表决结果:312,630,44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9%;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2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022,71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649%;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4254%;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决议内容:同意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表决结果:312,630,44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9%;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2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022,71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649%;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4254%;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决议内容:同意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表决结果:312,630,44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79%;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2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022,71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649%;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4254%;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的刘磊律师、柳伟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