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船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见证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国船舶”)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事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和“释义”部分的内容以及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均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2019年4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修订稿)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年8月7日和2019年9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

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的有关事项。

2020年

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案》,2020年4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本次修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最新规定对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进行的调整,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无需重新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1、中国船舶于2019年10月24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本次重组整体方案。

2、2020年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作出《关于核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号),核准中国船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86,680万元,该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实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

1、根据中国船舶及中信证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中国船舶、中信证券共向

名特定对象发出《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上述特定对象包括,前

名股东(已剔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基金公司

名;证券公司13名;保险机构6名;其他类投资者61名。本次非公开发行报会启动后(2020年7月10日)至申购日(2020年7月20日)9:00期间内,因法国巴黎银行、桭源鑫汇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信瑞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金额、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和认购金额等内容。

《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形式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

经本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报价期间(即2020年7月21日9:00至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共收到

单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除1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获配数量(股)
1法国巴黎银行19.3716,465.0010,663,860
2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16.6114,470.009,371,761
3西藏万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0024,000.0015,544,041
4国新投资有限公司16.6212,000.00-
4国新投资有限公司16.1230,000.00-
4国新投资有限公司15.6250,000.0032,383,419
5桭源鑫汇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5.6212,100.007,836,787
6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15.6030,000.0019,430,051
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5212,000.00-
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5718,000.0011,658,031
8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16.0060,000.00-
8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15.53100,000.0064,766,839
9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5.5212,000.007,772,020
10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15.50100,000.0064,766,839
11日喀则信瑞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4412,000.006,246,766
12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4312,000.00-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4312,000.00-
14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5.4236,000.00-
小计449,035.00250,440,414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中国船舶收到的上述有效申购符合相关约定;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有关中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申购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

1、根据中国船舶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0年

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15.42元/股)且不低于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13.14元/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44元/股,发行股数250,440,414股,募集资金总额3,866,799,992.16元。

3、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备案情况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
1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备案64,766,839999,999,994.166
2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已备案64,766,839999,999,994.166
3国新投资有限公司-32,383,419499,999,989.366
4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19,430,051299,999,987.446
5西藏万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544,041239,999,993.046
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备案11,658,031179,999,998.646
7法国巴黎银行-10,663,860164,649,998.406
8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已备案9,371,761144,699,989.846
9桭源鑫汇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备案7,836,787120,999,991.286
10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备案7,772,020119,999,988.806
11日喀则信瑞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246,76696,450,067.046
合计-250,440,4143,866,799,992.16-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对象均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上述机构及人员控制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风险等级为C2的普通投资者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认购。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投资者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各认购对象所获配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签署股票认购协议截至2020年7月27日,中国船舶与本次发行的11名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价格及数量、股款缴纳及股份登记、争议解决等事项。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股票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五)缴款及验资

、中国船舶及中信证券已于2020年

日向最终确定的全体认购对象发出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全体认购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

日出具了《非公开发行A股认购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1-00102号),确认截至2020年7月24日15:00时止,中信证券收到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项人民币3,866,799,992.16元(大写:叁拾捌亿陆仟陆佰柒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贰元壹角陆分)。

3、2020年7月27日,中信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验资专户内,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1-00107号)验证:截至2020年7月27日,中国船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866,799,992.16元,扣除承销费38,667,999.9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828,131,992.24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本次配套融资的登记、上市、工商变更

1、中国船舶尚需依法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中国船舶本次配套融资登记完成后,尚需依法向上交所办理有关新股发行股票上市核准手续。

3、中国船舶尚需就本次配套融资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中国船舶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配套融资及新增股票上市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计

名,其中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桭源鑫汇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备案证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申购并获配的配售对象中应备案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西藏万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日喀则信瑞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为合法存续的境内机构,具备成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具体如下:

1、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路135号D座2层(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龙红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GC0U3L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4日
注册资本5,6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9年4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

编号SGC907;其管理人惠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3日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9217。

2、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75(仅限办公用途)(JM)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E5R1N
成立日期2016年月8月18日
注册资本3,02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已于2017年3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R7453;其管理人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

日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1032。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558室
法定代表人王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2JNW8H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6日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点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创意谷19栋218室-142
法定代表人叶必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RQKX7K
成立日期2016年07月14日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5、西藏万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西藏万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点拉萨市曲水县人民路雅江工业园401-4室
法定代表人姜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321324612D
成立日期2015年1月12日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严禁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法律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严禁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技术交流;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活动)

西藏万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234534
成立日期1996年07月18日
注册资本1,38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核准的其他业务。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申购并获配的配售对象平安证券-平安人寿权益委托投资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0年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为SLD780。

、法国巴黎银行

名称法国巴黎银行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投资者
注册地址16BoulevarddesItaliens,75009Paris,France
编号QF2004EUB025

法国巴黎银行已于2004年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目前法国巴黎银行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为QF2004EUB025,法国巴黎银行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

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编号S22374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04日
备案时间2014年12月10日

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4年12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22374;其管理人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

日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0674。

、桭源鑫汇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桭源鑫汇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杭州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编号SGQ992
成立日期2019年5月29日
备案时间2019年6月5日

桭源鑫汇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GQ992;其管理人杭州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12日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3653。10、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赵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2562113E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申购并获配的配售对象中应备案产品东海基金-金龙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东海基金-金龙60号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18年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分别为SCF818、SCF819。

、日喀则信瑞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日喀则信瑞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点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山东北路4号(市政府院内)老纪委4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日喀则珠峰云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MA6TDMJT32
成立日期2019年4月17日
注册资本10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发放贷款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日喀则信瑞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中国船舶及中信证券确认、认购对象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中国船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信证券及上述机构及人员控制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