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第三期年产20亿支健康防护(新型手套)项目”和“年产40亿支PVC健康防护手套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子公司Biosensors International Group, Ltd.(以下简称“柏盛国际”)拟新增授信额度不超过2.25亿欧元,具体贷款金额将视子公司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这符合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保证子公司发展必要的资金,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柏盛国际2020年度新增的银行授信事项。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银行相关要求,为保证柏盛国际的生产经营及信贷融资计划,公司及子公司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等拟为柏盛国际的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保障柏盛国际的日常运营,符合柏盛国际的发展需要,本次新增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