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为推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对发行方案的“发行规模”、“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进行的调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及《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议案在董事会被授权的范
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议案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张 宇 李瑞东 石水平
2020年7月31日